“二孩"之下,该如何保障女性职业权益?

发布时间:2018-12-05 来源:燕赵都市报 作者:记者 祝建波

  今年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第三年。但对于年轻的职业女性来说,现实情况往往让她们很纠结。生两个孩子,无可避免给女性就业、升职带来不利影响。(8月31日《人民日报》)

  2013年和2016年,中国为了刺激人口增长,先后颁布了“单独二孩”和“全面二孩”的政策。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在2015年10月底表示,现阶段,全国符合全面二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约有9000万对。实施全面二孩政策,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,然而,从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数字看,全面二孩政策仍不能遏制住生育人口数量的下滑趋势。而女性职业发展压力大,成了民众不打算再生育的重要原因。

  尽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48条明确规定,“妇女在政治上、经济上、文化上、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,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,实行男女同工同酬”。并且,《劳动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等法律法规亦规定,“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,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”。

  但现实中,这道无形的门槛一直存在,“宁用武大郎,不选穆桂英”是一些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。究其原因,女性担负生育子女的家庭职能,用人单位从经济效益角度出发,形成“女性员工不好用”的观念,尤其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,在一些单位,出现了扎堆生孩子的现象,对其正常的生产、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。因此,不少单位制定了内部规定,对女职工的生育问题加以管控,舆论戏称为“排队怀孕”。如此一来,很多职业女性便面临了一个很纠结的抉择——“要孩子还是要工作”。如果多一次孕产期会带来职场挤压和职业牺牲,职业女性在再生育问题上肯定会变得非常慎重。

  此外,不得不说的是,我国在立法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方面,还存在界定模糊、缺乏细则和惩戒制度的漏洞。对此,笔者认为,要想让“二孩政策”达到预期效果,首先必须彻底消除就业“性别歧视”。一方面,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,制定出针对性强、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,保护女性平等参与就业的权利。另一方面,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,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助机制,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,并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,以儆效尤。

  当然,出现这样的问题,不能一味地批评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,毕竟单位必须考虑用人成本,而女性生育确实会影响到单位的正常运转。但从宏观层面以及我国老龄化社会的趋势来考量,二孩政策,寄托着很多社会发展诉求,生育已经不再是一种个人行为,也不单单是一种家庭行为,而是关系到人口结构、劳动力供给、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社会行为。因此,“要么辞职,要么放弃孩子”的两难选择,必须尽快破解。

  显然这就要求,国家层面上需尽快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,比如通过减少税收、资金倾斜等激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,约束、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这样,才能帮助企业解决后顾之忧,也能实在地为女职工消除“就业歧视”,推动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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